用户协议

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互联网业务服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                    

乙方: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

 

鉴于:

乙方作为以支付为主的集成服务的提供商,愿意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并收取相关支付服务费,甲方(如有网址,请标明                     )作为一家网络应用、产品或服务提供商,承诺只在                              业务中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在就商定的区域内针对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名词定义

  1. 支付服务:乙方向客户所提供的“随行付”支付系统及以资金收付为核心的服务。
  2. 随行付账户:是个人或商户使用乙方提供的各种支付服务时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3. 退款:乙方提供给甲方,在甲方发生退款业务时提供的解决方案,通过该服务甲方将原收款成功的交易订单进行退款,支持全额与部分金额退款。
  4. 客户:通过甲方商务平台购买产品、服务或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甲方选择乙方的服务项目具体参见双方签署的相关附件。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按照乙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完成甲方信息系统与乙方信息系统的对接,并保证将其电子交易的信息准确完整地向乙方发送。
  2. 甲方在申请开通电子支付服务前须按乙方要求如实向乙方提供其基本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应的合法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和信息供乙方查验,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供乙方归档。
  3. 甲方独立承担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准确、不真实等情况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且乙方有权据此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在使用电子支付服务的过程中,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如有变更,均应在变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4. 甲方将把乙方作为首选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方,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而产生的成功交易,如甲方违反本规定,乙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5. 甲方在向其客户交货时须查验持卡人或指定收货人的身份证原件,确保与订单、送货单等相关单据内容一致,同时要求持卡人或指定收货人签收相关单据。甲方须保留与其客户之间的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订单、签购单、发货凭证及乙方要求的其他交易资料,如采用IVR语音系统的,甲方应当保留语音资料)至少五年,以备乙方或银行方查验。
  6.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代其他用户或合作伙伴提交订单或发出任何指令。否则,甲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乙方并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
  7. 甲方应及时有效地处理其用户、客户或合作伙伴的各种投诉以及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引发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纠纷。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客户投诉或引起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的,由甲方与甲方客户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8. 甲方授权乙方的合作银行对甲方资金进行收付款等相应操作,并使用乙方银行账户作为银行的结算账户,由乙方进行清结算服务。
  9.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在乙方开立的随行付账户及密码等信息,若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其甲方随行付账户、密码被他人使用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招致的一切损失。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10. 甲方不得将电子支付服务用于本协议约定网站之外的其他网站或用于约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亦不得将电子支付服务/设备直接或变相延伸至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冻结甲方的交易款项,并且甲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1. 甲方不得独自或联合、允许任何第三方对乙方系统进行翻制、复制、解密、二次开发、反编译、反汇编和其他反向工程,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和要求经济损失赔偿(赔偿金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
  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保存及/或截取及/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通过使用乙方提供的本协议下支付服务获得的客户机密信息,包括不限于银行账户/卡号、银行卡有效期、银行卡验证码(CVV2)、动静态交易密码以及乙方不时通知甲方的属于前述客户机密信息的其他资料或信息。若甲方违反上述义务,造成持卡人、银行、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由此招致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有权据此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13.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从事洗钱、色情、赌博、套现、销售假冒产品或金融诈骗等各种违规、违法及犯罪等活动。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上述违规、违法或犯罪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同时冻结交易款项、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并有权向有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报告。因甲方的上述活动造成持卡人或者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4. 甲方公司拟解散/注销的,甲方应当在公司解散/注销之前30天向乙方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15. 甲方承诺:不会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法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如甲方出现上述行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16. 甲方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参与欺诈,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或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或涉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甲方出现上述行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双方数据传输的接口和相关文档,协助甲方安装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接口以及具体服务和产品,提供安全、稳定、便捷的电子支付服务,保障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的顺利运行,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及相关资料,在出现问题时及时给予技术支持。
  2. 为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将根据银行系统或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升级、维护、检修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乙方应在其网站上及时进行公示、通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
  3. 若甲方对乙方的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乙方书面提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询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 乙方有权依据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保留对甲方发生的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独立判断和确定,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涉及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2)乙方可视情况暂停相应服务;(3)如接国家司法、行政主管机关、银行的合法指示(包括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
  5. 乙方作为收单机构发现甲方的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特约商户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应当对甲方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特别是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6. 乙方有义务接受和处理因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本身出现问题而产生的投诉和纠纷。但乙方不参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具体交易过程,仅为双方间的款项清结算提供服务。乙方对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7. 因以下情况乙方没有成功完成甲方发出的电子支付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出反馈:(1)乙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2)甲方客户的银行卡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3)甲方客户银行卡状态不正常,致使无法完成支付;(4)其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正确执行甲方支付指令。
  8. 双方合作期间,若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服务发生技术性障碍,影响甲方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并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因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信、电力等原因,影响甲方使用电子支付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甲方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的过程中,若出现差错、错误、损失等情形,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查明原因。因甲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因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对非因甲乙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双方对各自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并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赔偿。
  10. 对于因不法分子盗用他人银行卡、个人银行账户或企业银行账户在甲方购买产品或服务,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客户拒付等情况所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并积极配合第三方(如银行、电信部门、公安等)查明原因以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实际责任方承担。若甲方不配合乙方采取相关行动,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11. 如因银行及/或银联要求中止甲方交易的,乙方有权中止对甲方的服务,并有权追偿因此所导致的损失。
  12. 甲方应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银联及国家或行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并承担甲方自身信息安全管理和评估的相关职责,确保乙方和第三方的相关信息安全;甲方应接受乙方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信息安全监督。
  13. 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以及银联、银行和乙方制定/要求的技术/操作/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且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服务问题导致客户向银行有效投诉超过三次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14. 所有通过和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进行流转、存放、提现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
  1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交易手续费费率不变。如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人民银行、银监会、银联、各商业银行等机构的费率政策调整而影响交易手续费费率的,乙方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费率,但必须在调整前3天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不同意调整交易手续费费率,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16. 甲乙双方通过签订本协议视为互相授权对方为本协议目的,在广告宣传、用户引导等合理范围内无偿使用对方公司名称、LOGO等,但该项使用不视为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乙方拥有该系统完整的知识产权。
  17. 甲方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并授权乙方有权将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及有关单位和部门。
  18. 甲方授权乙方在以下情况下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基本信息、交易信息。

 (1)只有披露甲方的信息,才能提供其需要的产品和(或)服务;

 2按照本协议的要求进行的披露;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4)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5)为维护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

 (6)对甲方的身份真实性进行验证。

  1. 甲方账户资金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

 

第五条     服务费用

  1.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电子支付服务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按笔或按约定费率(交易手续费=交易金额*费率)等收取。具体详见本协议及附件相关约定。交易手续费的结算方式:实时扣收方式,即乙方在每一笔交易金额中实时扣除交易手续费;双方认可计算过程中因服务费金额之小数点后两位按四舍五入规则进位而导致的微小误差。
  2. 甲乙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双方结算的依据是乙方支付服务系统的查询结果以及银行对账凭证。两者存在差异的,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后者没有记录而前者有记录的,以前者的查询结果为准。
  3. 甲方未按约定缴纳相关费用的,乙方可以在甲方随行付账户中直接扣收。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或相关附件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开通费、技术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款项,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4. 如本协议解除或者终止,乙方已经收取的开通费、技术服务费不再退回。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正规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六条       风险保证金

  1. 若甲方按照本协议或附件等约定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应在本协议及附件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的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乙方在收到保证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通相应电子支付服务。
  2. 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等对保证金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如有调整,乙方将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
  3. 因甲方造成乙方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拒付、伪卡、二次清算及相关约束性罚款等。甲方有义务向乙方赔付相应金额,乙方优先通过甲方保证金进行抵扣。如保证金不足抵扣,乙方有权选择从甲方结算费中扣除剩余金额或直接要求甲方赔偿。保证金被扣除后,甲方须在乙方通知期限内补足。否则,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停止发放甲方结算费,并以乙方结算费抵扣应付保证金。
  4. 若本协议和附件终止且无任何争议交易的,则乙方应在协议终止180天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风险保证金退还给甲方。若本协议和附件终止后180天内发生任何一笔争议交易的,则乙方应在最后一笔争议交易解决完毕后180天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风险保证金退还给甲方。
  5. 保证金不计息。

 

第七条     调单(调阅账单查询)

  1. 若银行卡持卡人向甲方、乙方或银行方面主张疑义交易非本人亲自行为或非经本人有效授权,及/或乙方、银行有合理理由需要调阅相关交易资料的,甲方应在调单期限内提交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货凭证、发票、收据、用户注册及交易信息等(即调单)。
  2. 如果甲方出现风险交易,乙方有权延期结算该笔风险交易款项,经乙方审查后认为风险解除的,应及时对该笔款项进行结算。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交易情况设定或调整甲方的交易限额,甲方的月风险笔数或月风险交易金额超过了乙方或银行规定的风险系数,乙方有权延期结算、暂停服务及单方面终止协议。
  3. 为配合乙方解决调单、赔付及其他异常可疑交易,甲方须提供调单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当调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否则,如发生紧急风险状况而乙方无法与调单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可以暂停结算等相应服务。待甲乙双方恢复联系并查明相关情况后乙方应及时恢复结算等相应服务。
  4. 甲方指定调单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第八条     退款处理

  1. 根据银行的有关管理规定,若出现缺货、无法运货、无法提供服务、客户撤销交易等情形并需做退款处理的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1)当甲方向乙方提出退款请求时,乙方首先使用甲方的在途资金进行退款;在途资金不足的,乙方在甲方的随行付账户中进行退款;(2)普通退款时乙方不再单独收取手续费,但若银行方面需要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则此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甲方退款资金不足,造成退款失败,由此导致甲方与用户之间的交易纠纷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此招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就该等损失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对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付款的用户、客户进行退款的,应当通过原收款路径进行退款,不得中途截留或退至其他账户;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若由此招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就该等损失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仅受理甲方从订单发起之日起90天内的退款交易请求,甲方超过90天的退款申请,乙方将收取退款手续费。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包括附件和补充协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保密信息负有同样的保密义务。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结算方式、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在本协议的磋商、订立过程中、本协议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的任何和所有时间内,任何一方在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任何对方的保密信息;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 除法律法规允许披露、银行、政府等监管部门要求调阅外,甲乙双方及其全部员工(包括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通过电子支付方式付款的客户的银行卡资料及信息的所有员工)必须对其知晓的客户的银行卡等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披露客户的银行卡资料,更不得利用客户的银行卡资料从事盗卡、伪冒等非法交易。如发生上述情形造成持卡人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责任。
  3.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除本协议中特别约定的情形外,若一方欲提前解除/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自通知到达另一方三十日起本协议提前解除/终止。本协议的提前解除/终止不影响双方依据本协议在提前解除/终止本协议前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2. 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除本协议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外),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改正,违约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者改正效果不佳的,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3. 一方有下列行为或情形的,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责任:(1)参与洗钱、赌博、诈骗、套现、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2)故意诋毁或损害一方的声誉;(3)无理由拒绝受理用户或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进行交易;(4)无法继续经营、停业、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解散、注销、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具备履行本协议的资质及能力。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请审理。

 

第十二条            协议期限

  1. 双方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时起有效期为壹年。
  2. 合作期限届满前,如果任何一方无意继续合作,应于合作期限到期前三十天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合作期限自动顺延一年,以后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 在合作期内, 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所有乙方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的关联第三方企业,但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出合理选择。
  2. 本协议即使终止后并不因此停止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的合作,也不导致对已经发生之业务的结算、调单终止。双方对于本协议终止日前发生的电子支付服务,仍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3.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主体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4. 本协议任何部分被视作无效或不可执行,将不会因此而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或部分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5. 本协议及附件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须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鉴此,双方已各自授权其指定代表于本协议首页载明之日签署了本协议。

重要提示:甲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并全面、准确的理解条款内容,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   

实际经营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附件一:随行付商户注册登记表

随行付商户注册登记表

商户名称

 

商户简称

 

统一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资金

 

所属行业

 

企业网站

 

备案编号

 

联系电话

 

*注册邮箱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人证件有效期

 

详细地址

 

联系人

姓名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邮箱
(E-mail)

日常联系人

 

 

 

 

商务联系人

 

 

 

 

财务联系人

 

 

 

 

技术联系人

 

 

 

 

 

姓名/名称

手机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

控股股东

 

 

 

 

 

授权办理业务人员

 

 

 

 

 

经营范围

 

甲方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账户

账户名称

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北京市--随行付-备付金账户

银行账号

210401366

乙方账户(保证金专户)

账户名称

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银行账号

137441516010000865

 

填表说明:

1.请务必如实、完整填写《随行付商户注册登记表》;

2.“注册邮箱”接收随行付账户密码和相关通知,请务必正确填写可正常使用的E-mail;

 

 

甲    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章)